绵阳市禁毒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4 12:35:20 人气: 作者:小编
第一条 为规范绵阳市禁毒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协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绵阳市禁毒协会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承担或热爱禁毒工作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或关心禁毒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学科领域内,以及与禁毒工作相关或热心禁毒工作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禁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和禁毒工作人员;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学者:以及志愿为禁毒工作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向本协会或所在地会员工作站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会员工作站报本协会秘书处);
(二)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
(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向本协会或所在地会员工作站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会员工作站报本协会秘书处):
(二)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或本协会会员推荐;
(四)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寸)二张;
(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法执行未完毕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规定、被本协会除名未逾三年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本协会《章程》规定。
第八条 会员工作站。
为方便会员开展活动,在市禁毒委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市属经济园区成立绵阳市禁毒协会工作站,由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市属经济园区的市禁毒协会常务理事、理事或禁毒办负责人担任站长,并指定专人与本协会保持联系。会员工作单位变动,调出单位的会员工作站站长应及时与调入单位的会员工作站站长办理书面交接手续;联系人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本协会秘书处。会员工作站中的会员,由该会员工作站协助本协会管理,各单位和各地的会员工作站,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将会员变动情况汇总后,书面告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本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予以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履行本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授予先进团体会员荣誉称号;
(二)对遵纪守法、履行本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为推进禁毒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先进个人会员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本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警告、直至除名的处分。
(一)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名义组织各种活动或从事与商务有关活动的,如举办展览、培训班、信息咨询出版刊物、经商等;
(二)未按规定指派,擅自以本协会名义与省内外、境外联络的;
(三)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四)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被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证照的;
(七)有损于社会组织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第十一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本协会将在绵阳市禁毒网上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或被除名的,所在单位会员工作站应当及时将情况书面报本协会秘书处。批准退会或被除名的,由本协会秘书处或会员所在工作站通知本人,并收回会员证。会员一经退会或被除名,即取消会员资格以及在本协会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须按照本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交纳会费。会员工作站协助本协会在每年5月和9底之前,分两次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团体会员和理事所在单位)由本协会秘书处统一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
(一) 个人会员每年600元起;
(二)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起。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协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向会员公布,同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禁毒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